人民日报4月16日电记者从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,4月16日上午,法院就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一审判决:“新巴伦”品牌新巴伦(中国)有限公司停止了对“新巴伦”品牌新巴伦贸易(中国)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,并公开声明消除影响,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,维持合理费用80万元。
“新平衡”是一个著名的体育品牌。这个品牌的运动鞋在我国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。其附属的新平衡运动公司是美国著名的运动产品制造商。公司先后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“新平衡”、“注意”和“注意”等一系列商标。
“新平衡”运动鞋有一个标志性的设计,即大写的英文字母“N”是用来装饰在鞋带附近的鞋两边的中心位置。
经授权,原告新百伦在中国非独家使用上述系列商标和“新百伦”运动鞋的独特包装和装饰开展经营活动,并有权对相关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提起单独诉讼。
原告认为,被告新平衡木公司生产销售大量双面印有“斜线N”标志的运动鞋,违反了上述新平衡木体育公司具有影响力的商品装潢。被告继续进行不正当竞争,导致原告产品评价下降,声誉受损,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。
原告向法院起诉,要求其停止不正当竞争,公开宣布消除影响,并要求新平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的维权费用,共计3000万元。
在审判期间,新生公司辩称,它不同意所有原告的主张。新平衡公司作为第997335号、第4236766号等带斜线N字母的注册商标的所有人,有权依法使用核准的商品类别中的注册商标,上述商标均为有效商标,应依法予以保护。因此,其在运动鞋上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上海浦东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,通过长期宣传和反复使用,相关公众已将运动鞋两侧印有n个字母的商品与“新平衡”牌运动鞋联系在一起,使这种装饰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鲜明特征。因此,原告主张的鞋两边的n字母装饰属于“有影响力的商品装饰”。从相关宣传报道和司法判决来看,在被告注册商标4236766的申请日之前,该装潢已经形成了“一定的影响”。
法院认为,在处理基于商标或装饰等标识的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冲突时,应遵循诚信原则,这不仅应保护在先权益,还应防止市场混乱。如果后一种标志类似于他人在先的有影响力的商品装潢,造成混淆,即使该标志是注册商标,但由于其侵犯在先权益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,无论其是否已通过行政程序被撤销,均不得损害在先的有影响力的装潢已经形成的市场利益。
法院认为,原告和被告使用的两个n标志作为各自装饰中最重要、最突出的部分,都是大写字母n的视觉效果。在隔离和比较的情况下,尤其是鞋类是大众消费品时,消费者通常会予以普遍关注。这两种标志在元素构成和视觉效果上的区别并不明显。细微的差异不足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。这两个标志在组成上是相似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