若如果雙方無法調解,是由足協解決還是交由法院審理?
於漢超屬於足協註冊球員,根據《體育法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,此類糾紛應該先交由中國足球協會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。一般來說,仲裁遵循的是一裁終局,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,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;況且在足協章程中明確規定,不得將雙方之間爭議訴至法院。就算一方訴至法院,如果另一方提出瞭管轄權異議,法院就沒有權利審理。當然有些判決也認為球員勞動合同中的實質內容符合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,故由此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糾紛,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,對仲裁裁決不服的,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筆者認為,這類糾紛以仲裁方式解決也可能更為合適。首先,直接解除合同,對於漢超和恒大都是一筆巨大的損失;其次,對於轉會費、培養費的問題,若以法院傳統的勞動合同糾紛審理理念進行處理,很難能夠依據行業特點平衡當事人的利益,而且在歐洲五大聯賽中我們也能看到,此類糾紛也是通過仲裁方式進行處理(穆圖)。球員勞動合同除瞭傳統的工資、福利等內容,還存在巨大的球員價值利益,將球員與俱樂部簽訂的勞動合同認定為一種商事合同似乎更加恰當,所以對於其仲裁的約定應予尊重。
不論以什麼方式處理糾紛,都不妨嘗試引入法經濟學的視角,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,如何將整件糾紛的成本損失控制在最小,如何最大化彌補守約方的損失或許才是最核心的考量。
(記者白國華分享)
廣州恒大開除於漢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