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界人士:于汉超被开除不等于获自由身 恒大赢
五星体育4月20日訊恒大開除於漢超一事引發瞭各方討論,《足球報》記者白國華分享瞭法律界專業人士孫學博的解讀。專業觀點認為,恒大開除於漢超有理有據,但是於漢超被開除不等於獲得自由身,恒大場此舉能夠為與於漢超商議補償問題爭取瞭時間。
此外,專業人士認為二者用仲裁方式解決問題更合適,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,將整件糾紛的成本損失控制在最小。
孫學博觀點如下——
開除於漢超,恒大有權如此?
“開除”一詞雖然用得很頻繁,但在《勞動合同法》中並沒有確切的表述。在日常生活實踐中,根據“開除”的實際效果,我們通常將“開除”認定為解除勞動合同。
“三九”隊規屬於恒大的規章制度,於漢超的行為可被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,恒大依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條“因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”而做出開除決定,該決定有理有據。
被開除,從此一別兩寬各生歡喜?
解除勞動合同就是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,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,本可從此“互不相幹”,但對於職業球員和俱樂部來說,往往就沒那麼簡單瞭。
恒大俱樂部於2015年在新三板掛牌上市,其年報顯示,球員屬於俱樂部無形資產,是俱樂部最主要的資產形式。於漢超這種級別的球員更是屬於公司的核心資產,況且於漢超還有兩年合約,如果就此“一刀兩段”,就會讓俱樂部資產白白流失,這種損失找誰補償?考慮到恒大有可能面臨的巨大經濟損失,將恒大的“開除”理解為對於漢超的“三停”(即停賽、停訓、停薪)似乎更符合實際。如此即為恒大下一步與於漢超商議補償問題爭取瞭時間,也表明瞭恒大懲罰球員的態度。也就是說,“開除”並不等於於漢超就是自由身瞭,最起碼應該不是立即解除合同。
“塗改車牌”損失有多大?
首先,於漢超不能向恒大主張經濟補償。於漢超的行為屬於其自身過錯導致的合同解除,依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四十六、四十七條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,對於因員工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,員工無法主張補償金。於漢超不僅兩年的工資沒有瞭,連所謂的“N+1”的離職經濟補償金也拿不到。
其次,恒大可以要求於漢超支付違約金。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二十二條,恒大可以要求於漢超支付培訓費用,也就是說這幾年的培養費(即分攤到於漢超身上的教練費、場地費、器材等費用)你要還我,但是對於像於漢超這種水平和年齡的球員來說,如何界定哪些費用屬於培訓費用,哪些費用屬於為保持其運動狀態的正常開支也須仔細斟酌。